重磅消息|“湘潭人才新政20条” 首批18项实施细则出台

湘潭资讯助手 2018-11-01 15: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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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

重磅消息: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8日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其在市城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给予货币补贴。

第二章  购房和租赁补贴

第三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发票;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六)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四条 新引进到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文凭必须为全日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或毕业5年内在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12%、10%、5%、3%,一次性分别给予较高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发票;

(四)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第五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到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湘潭市房产交易中心补贴专用窗口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将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房产交易中心;

(二)审核。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初审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个人账户,并作好相关记录。

 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出台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才能按照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

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并提请纳入信用湘潭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园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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